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690号之一原告:米顿罗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申富路879号1栋。
法定代表人:谢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三,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胜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虹赤村。
法定代表人:李世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荣伟、盛利群,系公司员工。
原告米顿罗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胜兰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米顿罗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赵庆三,被告杭州胜兰泵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世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荣伟、盛利群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米顿罗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顿罗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顿罗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原告米顿罗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