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737号原告:王迎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长城机电市场琦腾五金工具经营部,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下沙月雅路长城机电西区门面86号。
经营者:吴伊琴,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任晓红,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迎军为与被告杭州长城机电市场琦腾五金工具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迎军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王迎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