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699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浩,男,汉族,1988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3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