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66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诉讼标的由20万元变更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4300元,退回4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 钺审 判 员 林晓楠代理审判员 汪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谷 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