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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福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892号
案件名称六福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张德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初4892号原告: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新界沙田安耀街2号新都广场15楼、20楼、25楼及27楼。

授权代表:黄兰诗,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振宇,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薇,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85号广发综合楼403#。

法定代表人:张德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德清,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85号广发综合楼403#。

原告六福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禧六福公司)、张德清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振宇、高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六福”系列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包括停止在经营过程中以任何形式使用“禧六福”、“HEILUKFOOK”字样;

2、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香港禧六福”、“香港禧六福珠宝”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原告企业字号近似的“禧六福”作为其企业字号,在合理的期限内到工商行政部门将侵权企业字号予以变更;

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在先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且其虚假编造中国香港背景,擅自使用与原告企业字号相近似的企业名称,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张德清作为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实际经营中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况,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原告的“六福珠宝”品牌是香港四大珠宝品牌之一,是中国香港及中国内地主要珠宝零售商之一,六福集团于1991年成立,1997年5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早在1994年就已开始进军内地市场,经历近三十年的经营,“六福珠宝”已经成为全球认知的奢侈品牌,在中国香港及中国大陆地区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声誉。

原告享有“六福”系列商标的专用权。

第944398号“六福”商标由原告于1995年4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7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14类珍珠(宝石),宝石,装饰品(珠宝)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2月13日。

第1386339号“lukfook”商标由原告于1999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0年4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14类未加工的金或金箔,未加工或未打造的银、镀金物品,银饰品,胸针(珠宝),耳环、翡翠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

第3576754号“六福珠宝LUKF00KJEWELLERY”商标由原告于2003年6月2日申请注册,于2004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14类银饰品,手镯(珠宝),小饰物(珠宝),链(珠宝),珍珠(珠宝),宝石,戒指(珠宝),耳环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2月20日。

2、自进入内地市场以来六福珠宝品牌影响力不断攀升,跻身成为中国内地品牌价值排名前三的珠宝商,于2012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7年被列为全球百强奢侈品公司第二十八位。

销售方面,品牌店遍及全国31个省、取得了全国大中型城市黄金珠宝市场可观的市场份额。

宣传方面,原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累积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荣誉方面,“六福珠宝”品牌取得了很多荣誉。

二、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侵权行为表现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在明知“六福”系原告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以加盟形式开设店铺经营珠宝类产品,并在店铺门头、招牌上使用“禧六福珠宝”“HEILUKFOOK”等文字,造成了对原告“六福”系列商标的混淆。

在销售过程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禧六福”品牌,并称其为“香港禧六福”品牌。

在宣传过程中,在其网站及宣传材料中,使用“禧六福”文字。

在招商加盟过程中使用了“禧六福”或“香港禧六福”文字,其在网站上使用“十店同开禧六福、六福文化佑中华”宣传语,直接使用原告“六福”商标进行宣传,并在发送给加盟商的《加盟合同》及《加盟手册》中标注“禧六福”品牌,引导加盟商误认其品牌与原告“六福”品牌存在关联关系。

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未经许可,在中国内地及中国香港地区摹仿“六福”“LUKF00K”商标,并在其开设的店铺招牌、宣传材料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禧六福”“HEILUKF00K”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六福”字号在珠宝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擅自将与原告字号近似的“禧六福”文字注册为字号,并在宣传中突出其“源自香港”“六福文化”,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明显具有攀附原告良好商业信誉的意图,造成消费者混淆,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清于2012年1月7日在香港递交法团成立申请,公司名称为香港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证书于2012年1月17日发出,但该公司于同日撤销。

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在其网站及宣传中含有“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是香港禧六福集团旗下所属子公司”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

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在宣传中声称其公司是“香港禧六福珠宝集团”设立于中国内地的营运中心,属于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张德清作为其唯一股东,存在财务混同情况,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深圳禧六福公司加盟店铺数量多、分布范围广,侵权获利巨大,且在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

请求法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本案的具体情况予以从重判罚。

两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三个注册商标证书;

证据2、(2019)深宝证字第13947号公证书;

证据3、(2019)深宝证字第14135号公证书;

证据4、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证据5、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授权他人使用“禧六福珠宝”协议;

证据6、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00号行政判决书;

证据7、(2019)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3652号公证书;

证据8、原告2019年1月底对被告经营情况进行取证;

证据9、被告部分加盟店情况;

证据10、被告方在中国香港注册香港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的情况;

证据11、(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7066号公证书;

证据12、(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7115号公证书;

证据13、被告方对外宣传方面的证据;

证据14-20、原告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方面的证据;

证据21-25、证据31-33、原告注册商标经过使用知名度方面的证据;

证据26-30、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

根据庭审,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享有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珍珠(宝石)、宝石、装饰品(珠宝)等商品上的第944398号“六福”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2月14日开始,经续展,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到2027年2月13日。

原告享有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珍珠(珠宝)、宝石、戒指(珠宝)等商品类别上的第3576754号“福(加框)六福珠宝LUKFOOKJEWELLERY”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12月21日开始,经续展,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到2024年12月20日。

原告享有核定使用在第14类胸针、耳环、翡翠等商品上的第1386339号“lukfook”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4月21日开始,经续展,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到2030年4月20日。

2012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关于认定“六福”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2]488号”,认定原告核定使用在第14类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商品上的“六福”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20年3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1643603号六福典雅DIAMAR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0]第64354号”,认定原告在先注册的第944398号六福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562号行政判决认定,在2011年11月9日六福汇金楼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原告在先注册的核定使用在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等商品上的第944398号六福商标为驰名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8829号行政判决认定,原告核定使用在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等商品上的第944398号六福注册商标在2012年12月28日前为驰名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2809号行政判决认定,原告核定使用在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等商品上的第944398号六福注册商标在2013年9月3日前为驰名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2811号行政判决认定,原告核定使用在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等商品上的第944398号六福注册商标在2014年7月1日前为驰名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569号行政判决认定,原告核定使用在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等商品上的第944398号六福注册商标在2015年1月19日前为驰名商标。

2003年7月24日,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关于设立外资企业六福珠宝(深圳)有限公司的通知》“深外经贸资复[2003]2651号”,同意香港六福珠宝首饰厂(番禺)有限公司在深圳市福珠宝(深圳)有限公司。

并颁发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3年,原告在广州市番禺区福首饰厂。

2006年在广州市番禺区剪彩活动的背景板墙上标有“福(加框)六福珠宝LUKFOOKJEWELLERY”标识。

原告提交的宣传册显示,原告在经营的门店上方标有“六福珠宝LUKFOOKJEWELLERY”标识。

同时,原告提交的《黄金珠宝投资策略》一文里,用“福(加框)六福珠宝LUKFOOKJEWELLERY”图文指代原告。

原告提交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报告》(2017年-2019年)显示,该会计师事务所用LUKFOOK来指代原告的奢侈品牌。

原告提供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报告》(2017年-2019年)显示,原告在2015年全球奢侈品百强企业中名列28位,在2016年全球奢侈品百强企业中名列35位,在2017年全球奢侈品百强企业中名列32位。

原告提供的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州六福首饰有限公司》2007-201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广州六福首饰有限公司201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3亿元,201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1亿元。

原告提供的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六福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至2011年广告专项审计报告显示,原告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支出的广告、宣传费用约为人民币2640万余元;

2011年支出的广告、宣传费用约为人民币2356万余元。

原告称,其提交的深圳市长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六福珠宝营销策划(深圳)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原告子公司六福珠宝营销策划(深圳)有限公司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600万元,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200万元、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200万元。

原告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显示,自2014至2017年“六福珠宝”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广泛的宣传报道。

原告指控被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认为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商标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为: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未经许可在店铺门头、内部装潢、商品价签、质保单、收据、商品外包装袋、加盟合同和网站宣传上使用了“禧六福珠宝”和“HEILUKFOOK”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指控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为:原告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在珠宝首饰业务上具有一定影响,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未经许可使用相近似的字号;

同时,被告在经营过程中还存在虚构香港背景等虚假宣传行为。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深圳市宝安公证处(2019)深宝证字第13947、13948、14135号公证书,北京市精诚公证处(2019)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3652号公证书,北京市方公证处(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7066号公证书,上述公证书记载如下事实:2019年5月16日,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与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公证员黄某1工作人员龚某来到深圳市罗湖区“禧六福珠宝”店铺,对该店铺的外景及店铺内的标识进行拍照。

“禧六福珠宝”店铺进门的墙上标有“禧六福珠宝”字样,珠宝售卖柜台上标有“禧六福珠宝”字样,墙上挂着“广东国际珠宝商会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中国著名品牌”、“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中国诚信企业500”、“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国际品质服务诚信AAA企业”,珠宝首饰等商品的标签上标有“HEILUKFOOK禧六福”标识。

店铺内的墙上标有“禧六福珠宝HEILUKFOOK”标识,店铺内的墙上还贴有一张中国地图,地图左上角标有CCTV禧六福珠宝,地图图片的上方标有“全国600家加盟店实景图”,并在中国地图各个省的位置展示珠宝店铺门店。

2019年5月16日,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与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公证员黄某1工作人员龚某来到深圳市罗湖区“禧六福珠宝”店铺,以折后价637.25元购买了“金750钻石戒指”一件,并对该钻戒进行拍照、封存。

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为此出具了禧六福珠宝销售质保单、禧六福珠宝出货清单、钻石鉴定证书。

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还在钻石鉴定证书上标注“禧六福功禄福中国第一福文化珠宝品牌”宣传字样,同时还在禧六福珠宝销售质保单上标注“禧六福珠宝”和“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在质保单的最下方用黑体字放大标注“中国福文化珠宝领导品牌”。

2019年5月17日,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来到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在公证员黄某1工作人员龚某的监督下,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操作自己的手机及利用公证处提供的清洁数码摄像机,对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与福文化珠宝之间的微信记录进行证据保全,显示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向禧六福珠宝的法定代表人张德清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637元的钻石戒指价款。

2019年6月21日下午,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在公证员徐某工作人员谢宇坤的监督下,来到位于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走进标注有“禧六福珠宝”店铺,购买了“硬金纳米福禄长久”吊坠一个及“金750项链”一个,并取得了一张收据和标注有“香港禧六福珠宝销售质保单”一张,并进行拍照取证。

这家店铺大门上方标有“禧六福珠宝中国福文化珠宝领导品牌”。

珠宝售卖柜台上标有“禧六福珠宝”字样,墙上挂着“中国著名品牌”、“中国诚信企业500”牌匾以及“禧六福珠宝”巨大牌匾,珠宝首饰等商品、手提袋上以及宣传图片上标有“禧六福珠宝”标识。

该店铺还出具了“香港禧六福珠宝销售质保单”、“香港禧六福珠宝产品质保单”,该质保单上标有“中国第一福文化珠宝品牌”。

原告提交的《特许加盟协议》显示,该店铺于2014年5月6日与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协议》。

2017年10月30日,原告代理人来到北京市方公证处在公证员菅长龙和公证人员黄某2的监督下,操作公证处的电脑在互联网的状态下登录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执法监督内容,显示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因违反广告法被行政处罚,自2013年9月2日,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在其官网“禧六福珠宝”广告宣传中,含有“央视战略合作单位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是香港六福集团旗下所属子公司”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2017年10月31日,原告代理人来到北京市方公证处在公证员菅长龙和公证人员黄某2的监督下,操作公证处的电脑在互联网的状态下登录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的“禧六福珠宝”网站,网页主页显示有如下内容:禧六福珠宝一中国福文化珠宝领导品牌,央视战略合作单位600家CCTV7加盟商实力见证。

同时,在该网站中还标有如下宣传内容: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是香港六福集团旗下所属子公司,打造中国福文化珠宝领导品牌,禧六福珠宝获得中国著名品牌、中国诚信企业、诚信服务5A企业。

1830年,道光10年张氏家族因宫廷变革携带黄廷御苑工匠南迁广州,开设禧六福金铺,专门从事商用珠宝首饰制作加工。

因其工艺秉承皇族之风,精湛奢华,被国内外商家所收藏,禧六福也因此名噪声一时。

1911年辛亥革命后,禧六福金行移至香港,因其经典藏品珍珠戒指“东方之珠”的推出被香港及国外艺术节推崇和珍藏,禧六福珠宝因此也名震香江,时任香港总督的FrancisHenryMay及其夫人对禧六福珠宝更是情有独钟、赞赏有加,并赠匾“东方之珠”。

禧六福自此以“东方之珠”美誉盛传于香港及海外。

2005年禧六福珠宝循改革开放大潮,在素有中国珠宝首饰集散地之称的深圳水贝商圈成立了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

2007年禧六福珠宝首次将特许加盟经营商业模式带入中国内地。

2011年全国品牌3次升级,提出了六个福文化,引领中国珠宝消费走向家常化,走向普及化。

2012年七月禧六福江西安远店盛况开业,禧六福珠宝公司也迎来了第500家加盟店的开业,踏上一个新的事业起点,预示着加盟连锁事业向崭新的舞台拉开了序幕。

原告称,被告上述宣传属于杜撰,原告自身也没有这段历史经历。

原告提交了被告在(2016)京行终2167号案中的宣传图册,显示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在宣传图册中仍使用“香港禧六福珠宝、香港禧六福国际钻饰直营会所禧六福加盟优势央视助力禧六福品牌升级中国福文化领导品牌”。

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与福建、广东、河北、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山西、四川、新疆、浙江等多地加盟商签订加盟许可协议。

最早签订加盟许可协议的时间为2011年10月14日。

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2019年12月仍在从事经营活动。

201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100号行政判决,认定如下事实:截至2007年3月31日,六福集团在中国有超过270间品牌商,广泛遍布多达29个省及113个城市,具有较高知名度。

2016年1月5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深市质罗市监罚字[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深圳禧六福公司于2015年5月起在其自设官网“禧六福珠宝”宣传中含有的“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是香港六福集团旗下所属子公司”的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宣传,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六福集团于1999年1月6日在中国大陆地区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了英文商标“LUKFOOK”,该英文也是六福集团英文名称中的字号。

张德清于2015年4月1日在中国大陆地区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了第16618568号“HELUKFOOK”商标、第16618691号“FOOKFOOKFOOK”商标,均已被驳回。

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00号案件中提交的深圳中衡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2011年度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净利润为1275万元,2012年度净利润为1958万元,2014年度净利润为128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为304万元,2016年度净利润为413万元。

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00号案件中提交的答辩状中称,被告有店面186家,2015年至2018年新增店面52家。

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6日,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张德清,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85号广发综合楼430#。

张德清在中国香港成立香港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2013年1月4日,该公司的注册在公司公告刊登当日撤销,公司亦在注册撤销时解散。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5万元,支付公证费10336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费用2137元,支付机票费11788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主张其享有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珍珠(宝石)等商品上的第944398号“六福”注册商标专用权,享有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珍珠(珠宝)等商品上的第3576754号“福(加框)六福珠宝LUKFOOKJEWELLERY”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享有核定使用在第14类胸针、耳环、翡翠等商品上的第1386339号“lukfook”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指控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未经许可在店铺门头、内部装潢、商品价签、质保单、商品外包装袋、加盟合同和网站宣传上使用了“禧六福珠宝”和“HEILUKFOOK”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原告主张,原告在珠宝首饰业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未经许可使用相近似的字号;

同时,被告在经营过程中还存在虚构香港背景等虚假宣传行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原告指控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原告要求保护的核定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的“六福”、“福(加框)六福珠宝LUKFOOKJEWELLERY”、“lukfook”注册商标目前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原告通过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商标的行政裁决书、行政判决书,以及原告经营信息、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国家图书馆文献查询资料等证据能够证明,自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于2007年7月16日成立时,原告的“六福”、“福(加框)六福珠宝LUKFOOKJEWELLERY”、“lukfook”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形成良好的商业信誉,尤其是“六福”注册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多次被认定在珠宝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在明知原告注册商标尤其是“六福”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的情况下,仍在从事珠宝首饰经营业务时在店铺门头、内部装潢、商品价签、质保单、收据、商品外包装袋、加盟合同和网站宣传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禧六福珠宝”和“HEILUKFOOK”标识,导致消费者对原告、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提供的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要求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六福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业务为珠宝首饰业务,原告经过努力经营,自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于2007年7月16日成立时,原告的“六福”字号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

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六福”字号已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在从事珠宝首饰经营业务时,使用与原告“六福”字号相近似的“禧六福”字号,主观恶意明显,属于搭原告商誉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同时,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其官网、门店、质保单、宣传图册等载体上宣称,“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中国著名品牌”、“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中国诚信企业500”、“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国际品质服务诚信AAA企业”、“中国第一福文化珠宝品牌”、“中国福文化珠宝领导品牌”、“央视战略合作单位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是香港六福集团旗下所属子公司”、“香港禧六福珠宝”、“全国600家加盟店”等,并杜撰被告禧六福珠宝品牌的历史,上述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原告要求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但对于原告请求责令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企业字号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理由是,原告该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事项属于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为维护企业登记管理秩序而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要解决的事项,对该类请求,原告应向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去要求处理,不属于民事诉讼处理的纠纷范畴。

关于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问题,由于原告及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均未提供“因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侵权致原告受损或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因侵权获利数额”的确切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请求保护的“六福”注册商标、企业字号知名度较高、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在性质上为使用和销售侵权、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主观恶意重,侵权产品的价值较高、侵权规模较大、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因侵权行为给原告正常经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律师、公证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的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为被告张德清,张德清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因此,被告张德清对被告深圳禧六福公司的上述500万元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六福集团有限公司第944398号“六福”注册商标专用权、第3576754号“福(加框)六福珠宝LUKFOOKJEWELLERY”注册商标专用权、第1386339号“lukfoo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珠宝首饰业务上使用含有“禧六福”、“HEILUKFOOK”的侵权标识;

二、被告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珠宝首饰业务上使用“禧六福”字号,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三、被告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张德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六福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四、驳回原告六福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张德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由被告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张德清共同负担,被告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张德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六福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杨  馥  维审判员 张  苏  柳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黎珊(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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