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4801号原告:杭州理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萍水西街80号优盘时代中心4号楼1718室。
法定代表人:李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亚辉,浙江泽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冰柯,浙江泽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众横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虞国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理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众横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理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理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理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