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670号原告:陶良海,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旭华,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英飞,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兰娟,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户籍地:义乌市,现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娟,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被告妹妹。
原告陶良海诉被告陈兰娟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陶良海于2017月10日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良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陶良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