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83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河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3号天元商务大厦20层。
被告深圳市远大硅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锐钧商务大厦第三层3A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河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远大硅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