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14448号原告: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乔司空巷28-38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郭忠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丽市姐告宇国珠宝柜,经营场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姐告玉城公司直播区C-31号米柜。
经营者:王序伦。
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霞,女,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瑞丽市姐告宇国珠宝柜、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瑞丽市姐告宇国珠宝柜、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