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5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湖平亿百家世纪华联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嘉城路83号一楼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黄少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耀,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湖平亿百家世纪华联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湖平亿百家世纪华联百货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湖平亿百家世纪华联百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湖平亿百家世纪华联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