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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虎、李佳平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482刑初761号
案件名称李虎、李佳平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虎,李佳平,吴永飞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刑初761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虎,男,1982年2月19日生,朝鲜族,出生地吉林省龙井县,中专文化,经营服装生意,户籍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因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光国、董一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佳平,男,1978年3月9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平湖市,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服装,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

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7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永飞,男,1988年1月4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泗县,初中文化,个体服装加工,户籍地安徽省宿州���泗县。

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虎、李佳平、吴永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茆仲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虎、李佳平、吴永飞及辩护人李光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虎在未取得“MONCLER”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李佳平生产带有“MONCLER”商标标识的女式羽绒服。

后被告人李佳平又将该批服装委托给被告人吴永飞,并由被告人吴永飞在其开设的平湖市新埭镇旧埭村闻家浜39号服装加工小作坊内生产,合计生产假冒“MONCLER”女式羽绒服约1179件,其中420件已交付,公安机关另从被告人吴永飞处扣押了尚未交付的759件。

经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羽绒服出厂单价为110元,涉案金额合计12.9万余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授权委托书、鉴定书、商标注册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送货单复印件、证据材料复制单、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虎伙同被告人李佳平、吴永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2.9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李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佳平、吴永飞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虎作为其上家在国内的联络人员,仅起到沟通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经审查,被告人李虎在本案共同犯罪过程中,从下订单到跟单再到最后收取部分货物,其均积极参与,所起作用较大,且被告人李虎的上家身份存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虎仅系联络人员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依法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李虎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佳平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

二、被告人李佳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3万元;

三、被告人吴永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假冒“MONCLER”服装,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李虎、李佳平、吴永飞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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