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407号原告:蒋卫振,男,汉族,1989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罗智新,男,身份证地址广西荔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波,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蒋卫振诉被告罗智新侵害专利号为ZL20162117××××.3、名称为“一种新型门窗滑轮框架”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卫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卫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