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15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超前一步文具用品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禾兴北路***号。
经营者:林正龙,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超前一步文具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402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