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074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晖,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青田侨乡经贸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建设街7号。
负责人:王苏平。
被告:北京青田侨乡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园田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徐光胜。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青田侨乡经贸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北京青田侨乡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