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89号原告:温兴朝,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德锋,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宋春正。
被告:北京欧凡尼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南观村东1号。
法定代表人:袁金花。
被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象角塘社区雪岗路1067号城市山海云汇D栋后一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郑润赤。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温兴朝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欧凡尼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温兴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兴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兴朝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温兴朝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