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481号原告:上海东风柴油机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双阳路***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侯叙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幢2单元1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陶德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宏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酱园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白兰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福,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虹阳,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宏业建筑工程公司东方华大广场项目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北泉路179号1栋1楼179号。
负责人:胡文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福,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虹阳,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东风柴油机研究所与被告四川希力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宏业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宏业建筑工程公司东方华大广场项目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
2017年10月12日,上海东风柴油机研究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东风柴油机研究所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东风柴油机研究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