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初120号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宁中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龙,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周鑫,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石志猛审判员 朱 文审判员 张春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