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374号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243号2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雨,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辉,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琴,女,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被告:李起凤,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广州市云汐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H911。
法定代表人:李起凤。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琴、李起凤、广州市云汐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5元,减半收取2757.5元,由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