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9431号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外文名字:CROCS,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科罗拉多州80503尼沃特市帝王公园大厦6328号。
法定代表人:SaraHoverstock,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炬丞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横流区港口大道36号2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W。
法定代表人:陈泓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丰,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方容,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炬丞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炬丞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