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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奉化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辖终224号
案件名称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奉化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奉化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胜光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宜培,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奉化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杨连国,总经理。

上诉人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奉化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6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理应由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虽在宁波市镇海区,但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并无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浙江省宁波市辖区内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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