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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锐盛汽车用品厂与黄立畅、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辖终19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龙岗区锐盛汽车用品厂与黄立畅、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龙岗区锐盛汽车用品厂,黄立畅,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锐盛汽车用品厂,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联盛路**号*楼。

经营者:陈汉杰,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立畅,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锐盛汽车用品厂(以下简称锐盛汽车用品厂)因与被上诉人黄立畅、原审被告杭州阿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锐盛汽车用品厂上诉称,其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黄立畅将阿某公司作为原审共同被告之一诉至原审法院,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阿某公司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提供了网络服务,且对其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

因此,阿某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审被告,原审法院作为阿某公司住所地且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锐盛汽车用品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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