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62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荔钦,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莆田市荔城区,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益,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荔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珺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荔钦及其辩护人陈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张荔钦伙同同案人“董某”(另案处理)开始筹办运动鞋鞋底加工厂。
同月3日,被告人张荔钦以每年人民币110000元的租金向张某租赁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楼房及铁皮厂房开办“亿元喷漆厂”,由被告人张荔钦、同案人“董某”合股,并雇佣工人对运动鞋鞋底进行涂色、喷漆等加工。
2014年8月6日,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加工假冒“耐克”、“newbalance”注册商标的运动鞋鞋底,并当场扣押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运动鞋鞋底6397双,假冒“newbalance”注册商标的运动鞋鞋底3424双。
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运动鞋鞋底共计价值人民币781540元。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荔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荔钦主动预交罚金人民币30万元候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荔钦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莆田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9821双“耐克”和“newbalance”注册商标鞋底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厦门博锐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耐克商标相关材料,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新平衡商标相关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厂房租赁合同,商标注册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书,现场及赃物照片,抓获以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荔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侵权产品,侵犯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8154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荔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也同意对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荔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本案扣押的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运动鞋鞋底6397双及假冒“newbalance”注册商标的运动鞋鞋底3424双,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