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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小豹与深圳市心丽宝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083号
案件名称闫小豹与深圳市心丽宝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闫小豹,深圳市心丽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083号 原告:闫小豹,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男,系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心丽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云峰路35号东坡工业园台鼎2楼。

法定代表人:林丽桃。

原告闫小豹诉被告深圳市心丽宝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245738.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9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小豹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闫小豹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闫小豹。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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