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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威洁特清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罗柱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630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威洁特清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罗柱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威洁特清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罗柱流,广州倍洁力清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威洁特清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B区科韵路罗灿航厂房。

法定代表人:龙裕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柱流,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倍洁力清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科路32,34号B1栋北座1楼自编号106房。

法定代表人:李伟。

上诉人佛山市威洁特清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威洁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柱流及原审被告广州倍洁力清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倍洁力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8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根据罗柱流陈述的事实以及提交的证据,罗柱流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倍洁力公司、威洁特公司实施了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罗柱流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广东省佛山市是威洁特公司的住所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威洁特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威洁特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威洁特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威洁特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错误。

本案应遵循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罗柱流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罗柱流以倍洁力公司、威洁特公司生产、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倍洁力公司、威洁特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为广州市、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施行后,佛山市两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专利纠纷案件,故威洁特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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