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109号之一原告:七百二十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拜耳区塔卡霍道147号。
法定代表人:艾瑞克·阿珍塔尔,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荫,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天堂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京都市南区上鸟羽鉾立町11番地1。
法定代表人:古川俊太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雪兰,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冉,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乐波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27号7号平房107房。
法定代表人:景波,经理。
原告七百二十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百二十度公司)与被告任天堂株式会社、被告北京乐波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七百二十度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百二十度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百二十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400元,由原告七百二十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