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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百二十度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乐波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1109号之一
案件名称七百二十度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乐波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百二十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乐波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任天堂株式会社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109号之一原告:七百二十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拜耳区塔卡霍道147号。

法定代表人:艾瑞克·阿珍塔尔,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荫,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天堂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京都市南区上鸟羽鉾立町11番地1。

法定代表人:古川俊太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雪兰,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冉,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乐波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27号7号平房107房。

法定代表人:景波,经理。

原告七百二十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百二十度公司)与被告任天堂株式会社、被告北京乐波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七百二十度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百二十度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百二十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400元,由原告七百二十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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