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康加塑胶五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616号
案件名称浙江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康加塑胶五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康加塑胶五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东渡镇外街8号7楼。

法定代表人:郭洪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加塑胶五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增埗村麒麟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汪恩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浙江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顺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加塑胶五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下称康加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3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康加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康加公司的代理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向顺联公司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签收货物的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福场路五号富力金禧商务中心B栋609室,且原告住所地在广东省,亦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因此,可认定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康加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予以受理依法有据。

顺联公司以其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其未实施侵权行为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顺联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顺联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康加公司提供的《公证书》附件表明,上诉人并非涉案商品的生产、��售、许诺销售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上诉人仅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实施侵犯康加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由于上诉人没有侵权行为,故本案不存在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的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康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康加公司以顺联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康加公司主张其通过微信公众号向顺联公司购买收到被控侵权产品,签收货物的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并提交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2016)粤广海珠第19212、19214、19213号公证书初步予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广州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至于顺联公司是否确实构成侵权,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本院现不予审查。

综上,顺联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尊魁审判员  李忠铭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