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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胡勇军-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11号临街第一层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民初2210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胡勇军-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11号临街第一层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胡勇军-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11号临街第一层门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210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

被告:胡勇军-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11号临街第一层门面,。

经营者:胡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立。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勇军-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11号临街第一层门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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