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4908号之一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长福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
法定代表人:林荣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渭平,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第十七经济社第一工业区内自编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M。
法定代表人:吴绵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晋江市梅岭幕乐诗皮具专卖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万达广场负一楼永辉超市收银台出口处第四间,注册号350582603795868。
经营者:林玉明,女,1976年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梅岭幕乐诗皮具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