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24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云锦副食商行,经营场所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府大道一段*号*栋*层*号。
经营者:王中宝。
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云锦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云锦副食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云锦副食商行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云锦副食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