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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诚强颖信洁具销售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1民初9181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诚强颖信洁具销售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诚强颖信洁具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1民初918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强颖信洁具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兴华嘉园11号楼3-2。

经营者:邱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玲,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诚强颖信洁具销售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被告北京诚强颖信洁具销售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刘波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地漏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性支出(其中包含公证费500元、律师费1000元、购买地漏产品75元)共计150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核准受让取得第4711685号、第16440135号、第12857136号、第6380388号、第15192947号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

上述商标及相关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及美誉度。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地漏上使用与上述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针对上述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生产、销售原告所谓的侵权产品,被告是个体经商户,不从事产品生产活动,地漏、花洒等也不是原告主要销售产品,被告只是从游走的商贩处购买少量的涉案产品,并无主观过错,从购买到案发仅过了一个月,案发后不再销售涉案产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及图商标注册人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7日;

第16440135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商标注册人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

第6380388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商标注册人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

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及图商标受让人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

上述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浴室装置、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排水管道设备、地漏、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

后,原告经受让取得上述四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0年5月1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及公证员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金典国际建材家居广场一层的×××被告负责经营的店铺内购买涉案地漏1个,取得收据一张。

该地漏产品包装盒为正方形,包装盒正面印有“地漏系列”字样,涉案地漏底部有方框加潜水艇图案标识,方框左侧与底部边框内有英文字母组合。

收据上载明“2020年5月19日地漏一个75元”。

北京市正阳公证处针对涉案地漏的购买过程出具公证书。

庭审中,被告称当时只是考虑了商品的质量,只进了5个地漏,已经卖了3个,进价35元,售价75元。

在法庭调解阶段,原告要求被告最低赔偿5000元,被告只同意赔偿2000元。

关于原告诉请的具体经济损失,原告并未举证。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2857136号、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第4711685号的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上述商标在核定商品范围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公证购买的涉案地漏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1类商品中的地漏构成相同商品,涉案地漏产品底部的标识,除英文字母与第6380388号商标中“submarine”不同外,均为一个长方形边框、纵向长边中央横置一潜水艇图案、侧面及底部边框内部分别顺向附有英文字母组合,与第6380388号商标构成近似,故涉案地漏产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诚强颖信中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性支出的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诉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诚强颖信中心因侵权行为所获的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诚强颖信洁具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漏产品;

二、被告北京诚强颖信洁具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性支出35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北京诚强颖信洁具销售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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