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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喜发酒类经营部、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终1830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喜发酒类经营部、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海珠区喜发酒类经营部,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1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喜发酒类经营部(经营者:施润光,男,汉族,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潮安区),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和,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喜发酒类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喜发酒类经营部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喜发酒类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喜发酒类经营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喜发酒类经营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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