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31号原告: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志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金傲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赵秋萍,女,汉族,1973年出生,身份证地址在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金傲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28××××.8,专利名称为灯(3036、303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