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456号罪犯陈建平,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5)惠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292.5分,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
另查明,罪犯陈建平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建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建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平予以假释。
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