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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州青木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427号
案件名称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州青木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青木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427号原告: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申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青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莲。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系该司法务。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青木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142006××××.4、名称为“一种夹卡机构”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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