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7238号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35-3。
法定代表人:朱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作森,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诸葛烤鱼餐馆,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曙光路中央帝景b区25号。
投资人:周荣杰。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诸葛烤鱼餐馆、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因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诸葛烤鱼餐馆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清市诸葛烤鱼餐馆、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被告临清市诸葛烤鱼餐馆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