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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浠与汕头市澄海区莲下东佳玩具厂、耿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748号
案件名称陈浠与汕头市澄海区莲下东佳玩具厂、耿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浠,汕头市澄海区莲下东佳玩具厂,耿彬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748号原告:陈浠,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允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莲下东佳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经营者:陈玲遂,女,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长,汕头市高科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耿彬,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原告陈浠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莲下东佳玩具厂、耿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0××××.7、名称“玩具(三角钢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2017年10月9日,陈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浠申请对汕头市澄海区莲下东佳玩具厂、耿彬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浠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陈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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