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锐创恒一五金厂,经营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前锋工业区*号厂房。
经营者:梁锐金,男,汉族,1977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姜德,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欧派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螺沙广福路尾(永宁水厂旁);
中山市小榄镇永宁广福路46号5、6幢(共设2处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许小仙。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锋,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锐创恒一五金厂(简称锐创恒一厂)因与被上诉人许姜德、中山市欧派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欧派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9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许姜德、欧派克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请求判令:1.锐创恒一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宣传画册;
2.锐创恒一厂赔偿许姜德、欧派克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2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锐创恒一厂承担。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锐创恒一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锐创恒一厂认为,专利侵权纠纷应由侵权地或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佛山市禅城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该案属于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在佛山市,故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锐创恒一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锐创恒一厂负担。
锐创恒一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为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许姜德、欧派克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许姜德、欧派克公司以锐创恒一厂生产、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锐创恒一厂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属于原审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锐创恒一厂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从而排除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