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25528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晨曦,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恒台县。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div>法定代表人:王珂。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魏晨曦、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