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9651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311017434。
被告:吴婵銮,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婵銮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08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