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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10351号
案件名称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杏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郅尊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0351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B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郅尊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街79号茂业中心写字楼1001。

法定代表人:杨忠武。

被告:山西杏花村汾杏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西堡村。

法定代表人:侯长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露露,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杰,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

法定代表人:李秋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露露,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杰,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西郅尊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杏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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