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087号原告:叶建春,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震、夏顺慧,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世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四小区115幢5号。
法定代表人:王瑶。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叶建春为与被告义乌市世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建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建春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