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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孝星劳保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381民初856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孝星劳保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瑞安市孝星劳保用品店,瑞安市丽珍五金工具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856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天虹、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瑞安市孝星劳保用品店,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解放东路*****号。

负责人:潘孝星。

第三人:瑞安市丽珍五金工具商店,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新饭店前沿江东路***号。

负责人:翁荣珍。

委托代理人:黄学妙,系第三人丈夫,特别授权。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孝星劳保用品店、第三人瑞安市丽珍五金工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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