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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与林富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763号
案件名称763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与林富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林富祥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763号原告: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6-604单元。

法定代表人:马成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清,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富祥。

原告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富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原告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计392.5元,由原告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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