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7354号原告:嘉兴想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环城南路1号桐乡市电子商务中心****室。
法定代表人:陈一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辉,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智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黄山西路**号常发广场1-01铺。
原告嘉兴想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智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想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