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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江北夏平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3民初979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江北夏平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江北夏平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79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江北夏平副食店,经营地址:东阳市江北街道望江北路510号。

经营者:陈小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江北夏平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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