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6民初29922号原告:北京瑞莱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怡和北路5号院8号楼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郭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乙惠,山东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张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巴吉滩农产品产业园(张肃公路以南10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李勇。
原告北京瑞莱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莱博公司)与被告甘肃金张掖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张掖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瑞莱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乙惠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金张掖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莱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1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21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就名称为“五星丹霞”“五星丝路”的商标(以下简称“标的商标”)申请事宜签订了《商标风险咨询服务协议》。
协议签署后,原告即根据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关于标的商标的咨询及申请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7日下发关于标的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标的商标现已核准注册在被告名下,原告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经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一直拒绝履行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服务费共计21万元。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金张掖公司未答辩。
瑞莱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商标风险咨询服务协议、第38671619号“五星丹霞”商标注册证、第38655101号“五星丝路”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被告委托付款授权书打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银行转账记录打印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内容能够反映案件基本事实,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将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8日,金张掖公司(甲方)与瑞莱博公司(乙方)签订《商标风险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协议约定:一、服务:服务类型为商标注册申请风险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商标名称:五星丹霞、五星丝路”“注册人:金张掖公司”“商标类别:33”“商品/服务:葡萄酒,烈酒(饮料),白酒,威士忌,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鸡尾酒,清酒”,服务费均为“180000”;
二、价款及支付2.1本协议服务费用共计360000元;
2.2分期付款: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转账等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即180000元,并应于前述两件商标全部被初审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尾款即180000元;
五、违约与责任5.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六、生效及其他6.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涉案协议落款处加盖瑞莱博公司合同专用章及金张掖公司公章。
金张掖公司出具《委托付款授权书》,委托张学英向瑞莱博公司支付涉案协议项下的款项。
2019年5月14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4日、2019年10月22日,张学英分别向瑞莱博公司支付2万元、9万元、1万元、3万元,共计15万元。
瑞莱博公司代理金张掖公司在第33类商品/服务项目上提出“五星丹霞”“五星丝路”的商标注册网上申请。
2019年6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金张掖公司作出两份《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分别为“五星丹霞”“五星丝路”,类别均为“第33类”;
2019年11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两份《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申请人均为金张掖公司,通知书内容为“五星丹霞”“五星丝路”商标注册申请已初步审定并公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为2019年11月6日。
2020年2月7日,第38671619号“五星丹霞”商标、第38655101号“五星丝路”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注册人均为金张掖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3类“葡萄酒;
烈酒(饮料);
白酒;
威士忌;
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果酒(含酒精);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米酒;
鸡尾酒;
清酒(日本米酒)”,注册有效期自2020年2月7日至2030年2月6日,代理机构均为瑞莱博公司。
庭审中,瑞莱博公司主张涉案两个商标于2019年11月6日初审公告,按照涉案协议约定,金张掖公司应当于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其支付尾款,为方便计算,原告主张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瑞莱博公司提供的商标风险咨询服务协议、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委托付款授权书打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金张掖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本案中,瑞莱博公司与金张掖公司签订的《商标风险咨询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涉案协议约定瑞莱博公司为金张掖公司提供“五星丹霞”“五星丝路”商标在第33类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注册申请风险咨询服务,服务费用共计36万元,金张掖公司应于涉案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瑞莱博公司支付预付款18万元,并于前述两件商标全部被初审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瑞莱博公司支付尾款18万元。
现瑞莱博公司已经代理金张掖公司进行了涉案两件商标的申请工作,且涉案第38671619号“五星丹霞”商标、第38655101号“五星丝路”商标于2019年11月6日初审公告,于2020年2月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瑞莱博公司已经履行了涉案协议约定的义务,金张掖公司应当依照涉案协议约定履行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
现金张掖公司仅向瑞莱博公司支付服务费15万元,仍有21万元服务费用未支付,故对于瑞莱博公司要求金张掖公司支付服务费2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金张掖公司逾期未支付相应服务费,给瑞莱博公司造成相应经济损失,对于瑞莱博公司要求金张掖公司自2019年12月1日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甘肃金张掖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瑞莱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21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甘肃金张掖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瑞莱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4元,由被告甘肃金张掖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