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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阳区名流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234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阳区名流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名流副食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34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马龙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名流副食商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邓甲村武汉名流公馆NK4地块第*幢*层(20)商号房。

经营者:卢勇伟。

本院受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名流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名流副食商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因此,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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