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696号原告: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口深荣大厦1304、1305。
法定代表:曹水良。
委托代理人:朱小平、夏季风,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婷婷,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婷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