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353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大华衬衫厂宿舍大华天坛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017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亚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镜,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是计算机单机游戏《仙剑奇侠传5》的著作权人。
2015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uuu9.com)上非法传播该游戏,侵犯了原告对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2017年10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