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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星沙美银烟酒商行、贵州赖松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21民初2430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星沙美银烟酒商行、贵州赖松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县星沙美银烟酒商行,贵州赖松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43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彭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美银烟酒商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东二路29号。

经营者杨进,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到庭。

被告贵州赖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中天星园B组团碧清阁B幢3单元7层1号[水口寺社区]。

法定代表人赖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星沙美银烟酒商行、贵州赖松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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